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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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意外险赔不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240次举报
2025-09-12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或全残,非意外身故或全残,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20万,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5万。

2021年7月12日,甲在家中摔倒,孙女哭喊引起邻居注意,邻居拨打120求救,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枕部血肿,胸廓无起伏,无心搏跳动,呼吸音消失。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颅脑损伤。

甲死亡后,遗体于2021年7月13日火化,甲的家属于2021年8月9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同意按照非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5万,甲的家属则认为应按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20万。

甲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1)被保险人死因不明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2)保险责任承担的认定?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4万元。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为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本案中,甲的家属已经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相关证据,完成了法律要求的初步举证责任,保险人主张按照非意外身故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应当对案涉事故不属于意外事故承担举证责任。

因家属未在甲身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其报案时甲的遗体已火化,致使甲具体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甲的家属对此存在过错。本案中甲是否系意外伤害造成,难以确定,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法院酌情保险公司按照7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法官解读】

本案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颅脑损伤,但医院并没有确认甲死亡的具体原因,对死亡发生的原因,依据现有证据既不能否认死者死亡的突发性和非本意性,也不能否认死者死亡存在外来性、非疾病性的可能,此时可以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的规定酌情判决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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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