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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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作期间外出参加聚会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附加24小时意外险赔不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232次举报
2025-09-11


【基本案情】

甲系A公司员工,被派往越南工作,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主险),承保雇员中包括甲,主险条款约定雇员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20万元。

主险中特别条款约定雇员在雇佣期间出境到越南工作(包括往返越南和中国途经的国家/地区),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主险条款第6条约定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条款中包含的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保单承保时间范围扩展至保险期间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附加条款中还约定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

保险期间内,A外出参加聚会,返程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A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A系参加非工作性质的聚会,不符合境外工作/公出条款,也不适用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扩展条款为由拒赔。

A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境外工作期间外出参加聚会遭遇交通事故死亡,附加24小时意外险赔不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合同主险特别约定已明确雇员工作地点包含越南,而主险格式条款第6条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与特别约定明显矛盾。

此外按照通常情况判断,A在越南工作期间,除了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事宜,A在越南生活中亦存在其他正常的社会交往,其所在公司在签订雇主责任险时为其附加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的是为其在越南工作生活期间提供一份安全保障,若此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其在越南的下班正常社交期间,则没有附加此条款的必要。

无论甲遭遇事故时是否出于履行职务需要,根据该附加条款约定,其效力优于主险条款,承保范围已扩展至全天24小时及非工作期间,同时由于该24小时意外险系基于主险进行扩展,因此承保地区范围应与主险一致,应包含雇员在越南发生的意外事故,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

【法官解读】

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险,关于附加24小时意外险的性质认定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案中法官认为案涉主险系雇主责任险,但原告起诉时所依据的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系附加条款,该附加条款实质是人身险,甲为该条款的被保险人,可以单独适用。

另外从不利解释的角度而言,本案中保险条款中出现了相悖的约定,法院结合投保人投保目的的合理推定,按照常理对合同条款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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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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