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1日,甲以其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年金险,缴费年限为3年,基本保险金额为5.7万,保险期间为终身,保费201278.4元/年,同日,甲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两年保费392486.4元。
2019年6月6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撤销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诉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乙在向其销售案涉保险时承诺在主险生效后两年会以投保人的名义在保险公司开立聚财宝账户,保险公司将应支付的保险金汇入这个账户,就有一个年利率5%的复利收益,甲因为看重这个聚财宝账户年利率5%的复利收益才决定购买案涉保险产品。2018年10月中旬,乙告诉甲聚财宝账户下市了,不能开设。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致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庭审中,甲申请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乙出庭作证,证明其向甲销售案涉保险合同时,因乙不具有分红资格而向甲承诺两年后交100元可在保险公司开立聚财宝账户,保险公司向甲支付保险金时直接把钱汇入聚财宝账户,如果甲不讲钱取出,便会享受年利率5%的复利收益。保险公司在培训保险销售员时着重强调以聚财宝年利率5%的复利收益作为亮点吸引客户投保,虽内部规定没有分红资格证的保险销售人员没有资格给客户开立聚财宝账户,但培训宣导老师讲可以告诉客户聚财宝账户是在投保两年后开通,两年时间完全可以取得分红证。甲正是基于开立聚财宝账户获得年利率5%的复利收益而签订案涉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对乙的证人证言不认可,认为乙因业绩不够被保险公司辞退,后来加入与保险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保险公司,不能排除乙唆使客户退保的情形。
法院认为乙的证人证言能够与甲提交的保险公司内部培训的录音光盘、案外人丙的人身保险合同,丁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对乙的证人证言予以采信。
【争议焦点】
保险代理人虚假承诺,能否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并退还保费?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保费392486.4 元。
【裁判要旨】
本案中甲主张保险公司向其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虚假承诺、隐瞒事实,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保险合同可撤销。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代理人乙在向甲销售案涉保险产品时,故意隐瞒乙个人不具有添加聚财宝账户的资格,而告知甲投保两年后可添加聚财宝账户享受年利率5%复利收益,致使甲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签订案涉保险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代理人向甲销售案涉保险产品时实施欺诈行为,致使甲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保险合同,甲有权请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并返还已支付保险费。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48条 规定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司法实务中投保人以保险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案件不少,但是很多情况下因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保险销售人员的欺诈行为,在诉讼中不能获得支持。本案之所以法院支持了甲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的诉请,重要的证据是保险代理人的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甲系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虚假承诺而做出了错误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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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