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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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业务员虚假宣传误导投保,能否要求撤销保险合同并退还全部保费?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8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423次举报
2025-08-26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7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的长险包括重疾险,附加的短险包括住院日额及意外医疗A,乙未案涉保单的业务员和代理人,附加的重大疾病条款约定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45种,提供保障的特定重疾共8种。

2018年6月,案涉保单进行了升级,在案涉保险合同中新增了附加险:轻症豁免、终身寿险和特定疾病险,但甲购买的案涉保险产品仍适用2013版终身寿险条款和2015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截至2019年6月27日,甲缴纳的保费共计5万余元。

2020年10月14日,甲向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投诉保险公司业务员误导销售,该局受理后在调查的过程中,乙陈述有说过“有病看病,没病养老”,但当时说的是补充养老,退保的时候可以拿一笔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也是公司的宣导话术,并承认甲证据手写演示计划书系本人书写。该局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上海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答复书》认定业务员乙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乙向其推销保险,自己明确表示想买一份由医疗、大病、养老的保险,乙于是向其推荐了平安福终身寿险,宣称“有病看病,没病养老。一个月才几百块,相当于储蓄还提供保障,并且手写一份计划书给甲,甲基于对乙的信任就投保了,甲称自己在2020年通过媒体的宣传了解到自己投保的保险不具备养老功能,就投诉到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该局调查后认定乙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甲向保险公司要求退回所交的保费,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退回其缴纳的全部保费。

【争议焦点】

1)案涉保险合同是否可撤销?如可撤销,撤销后被告应承担何责任?

2)撤销权是否因超过1年除斥期间而消灭?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退还缴纳的保费 5万余元。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也无另外规定,故本案的处理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上海监管局认定被告销售员存在欺骗行为,在销售案涉保单产品时向甲夸大宣传保障范围,并虚假宣传具有补充养老功能,作出不实的产品介绍,甲基于该介绍确认购买案涉保险产品,系因欺诈性误导行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甲可据此撤销合同。

被告抗辩甲行使撤销权已过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治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案涉保险合同于2016年6月签订,甲于2020年12月向上海监管局投诉,应认定甲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截至起诉日未超过一年,因此甲有权行使撤销权

【律师解读】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保险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可以主张全额退还保费。合同无效的情形,《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在有证据能够证明保险人存在欺诈投保人的情形下,保险合同可撤销,一般而言,保险人存在欺诈的证据并不容易获取,因此比较多以保险人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法院往往不支持。

本案中,甲投诉到银保监,该局调查后认定保险人存在欺诈投保人的行为,这一证据至关重要,是胜诉的关键。当然银保监局认定的欺诈能否一定被评价为合同法或民法典中的欺诈,也不绝对,仍要具体到个案进行分析。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