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系船舶公司的雇员,受船舶公司委派在某造船公司从事船舶劳务施工。
2019年2月15日,船舶公司以包括甲在内的雇员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险,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额为40万/人,保险期间1年。
2019年8月1日,甲在船舱内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高温中暑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的死因是中暑,在医学上属于疾病非意外,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甲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中暑死亡,属于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给付40万保险赔偿金。
【裁判要旨】
疾病并非意外伤害险的当然免责事由,认定意外伤害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若被保险人伤亡的损害结果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和非本意性,则符合意外伤害的情形。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将中暑列入意外伤害的免责范围,也未对疾病的具体情形是否包含中暑作出解释、说明,则保险人不能以疾病免责作为拒赔的依据。
判断中暑是否属于外来性应当结合中暑的具体原因,若单纯系外界高温作用等外部因素导致中暑引发伤亡的,应当认定符合外来性的特征,本案即属于该种情形。当中暑与其他非保险范围的原因叠加导致被保险人伤亡的,应当根据近因原则判断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最密切原因。
中暑的发病机制是由于外界的温度升高并超过皮肤的温度,体内大量的热积蓄,引起身体功能的损害,虽然发病的过程需要一定时间的体内热量积累,但仍然具有突然性。
本案中保险人并未能够举证证明被保险人甲对危险结果的发生具有自愿性。
【律师解读】
本案的裁判思路为:看保险合同是否将中暑作为免责条款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若未作为免责条款或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则进行“三要素审查”(外来性、突发性、非自愿性)------符合三要素的,则属于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
意外伤害的司法认定路径:
在审理中暑导致伤亡的保险纠纷时,不能仅依据保险条款将中暑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意外伤害险的理赔范围之外,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被保险人的过往身体状况及事故发生时的主观心态等进行查明,确定中暑是因自身内部因素所致,还是受外界高温环境影响,以及导致被保险人伤亡的最直接原因。在确定中暑伤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的基础上,根据免责条款的法律规制途径,进一步查明保险人是否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进而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