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20万,保险期间为终身。
2023年10月,甲确诊甲状腺癌并进行了手术。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 万元。
【争议焦点】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拒赔?
【裁判要旨】
虽然甲在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结节,但患有甲状腺结节并不必然导致甲状腺恶性肿瘤,也就是患有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癌之间不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甲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之后,根据《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给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包括甲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解约并拒赔?
第一个争议焦点比较容易判断,是不是违反如实告知义务,首先看保险公司在健康问询中是否询问过相关问题以及甲是否被医疗机构确诊相关疾病。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能否解除保险合同,就会涉及到对甲未如实告知主观状态的判断,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因为甲主观状态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甲属于重大过失未告知,根据《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保险公司需要证明甲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解约并拒赔。
本案中还涉及两年不可抗辩期的问题,甲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是在保险合同成立2年后,根据《保险法》第16条之规定,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理赔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