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6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20万,甲在投保前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抽样体检,之后订立了保险合同,电子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先天性疾病及先天性畸形的询问事项填写为“否”。
2016年8月8日,甲发现自己右下腹有肿物而去医院治疗,确诊精原细胞瘤,属于恶性肿瘤,甲在确诊当日就打电话告知了保险业务员自己患病的情况。
2016年11月22日,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询问甲对于其所投保的保险内容、条款、如实告知义务及免除责任是否清楚,甲称清楚并确认电子投保确认单中系甲本人签字。2016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以甲患有先天性疾病,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解约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甲自述其身体自小就有一侧睾丸缺失,但未影响其结婚生子,其不认为是疾病。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
【争议焦点】
患有先天性隐睾,保险公司能否以未如实告知先天性疾病解约并拒赔?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甲于2016年8月8日确诊精原细胞瘤当日即告知了保险业务员,保险公司当时应当知晓甲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直至甲于2016年8月22日出院,甲住院病历形成后,保险公司均应审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如保险公司认为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其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应当在知道以上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本案保险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解除保险合同,已超过30日除斥期间。
二审法院:甲是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让其对隐睾是否属于先天性疾病作出判断和界定显然超出其认知范围,其在投保时就保险人关于是否患有先天性疾病在所作否定陈述不能认为是故意隐瞒疾病而不如实告知的行为,保险人健康告知事项的K项对于“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未能如A项明确询问是否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先天性心脏病,因先天性疾病的询问内容比较宽泛,K项对于先天性疾病的询问范围、内容应当归类于概括性条款,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起始日应自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资料申请理赔之日计算,本案中甲申请理赔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2日,保险人作出解约并拒赔的时间是2016年11月28日,未超过法定的30日。一审法院以甲入院或出院之日作为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起算日,并以保险人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隐睾(精原细胞瘤)保险理赔争议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通常包括两类: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先天性疾病,本案中保险公司就是以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和先天性疾病为由拒赔的,二审法院认为先天性疾病属于概括性询问,甲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作出支持甲诉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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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