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甲以妻子乙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保险公司以格式化的健康告知条款对甲进行健康问询,问询事项包括被保险人乙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2级以上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mmHg),甲勾选”否“。
2019年11月,乙因冠心病住院治疗,病历记载其自述:有10年高血压史,最高血压150/110mmHg,现服用奥美沙坦治疗。
2020年5月,乙就上述住院花费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2级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
双方对于健康问询中“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mmHg”系“且”或“或”关系存在争议,乙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和理赔时对该条款作出了不同解释,存在欺诈。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进行三倍赔偿,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万余元医疗险保险金。
【争议焦点】
健康问询事项存在歧义,如何认定投保人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2》第6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于健康问询中“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mmHg”系“且”或“或”关系存在争议,因上述询问系保险公司以格式健康告知条款形式进行,根据《保险法》第30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格式条款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健康问询中“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mmHg,按照通常理解存在“收缩压>160mmHg且舒张压大于100mmHg”和“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100mmHg”两种理解。二级高血压的理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保险人不明确说明“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mmHg”之间“且”或“或”的关系,对于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很难准确理解询问条款的内涵及外延。故上述健康告知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理解为“收缩压>160mmHg且舒张压大于100mmHg”,乙病历中提及的“既往史,高血压10年余,血压最高150/110mmHg”不符合健康问询事项中高血压二级的情形,甲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约并拒赔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律师解读】
在健康问询条款产生歧义情形下,如何判断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本案系典型案例,本案法官认为健康问询系保险公司以格式化的条款进行的,健康问询条款系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而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也就是不利解释原则,进而认为二级高血压的理解应为:收缩压>160mmHg且舒张压大于100mmHg”,而乙未告知的高血压最高血压150/110mmHg不符合该情形,因此甲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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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