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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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源性猝死,两全险能否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糖尿病拒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5月14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337次举报
2025-05-14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7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分红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生存的配偶、父母、子女,保险期间5年,缴费方式为趸交,基本保险金额为328500元,保费30万。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指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或全残保险金:1)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所交保费乘以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到达年龄满41周岁但不满61周岁,给付比例为140%。

健康告知事项列举了8个问题,8个问题中又分项列举了若干小问题,所有问题都勾选了“否”(勾选样态归整形态统一),其中包括糖尿病、失眠、肾病等。

2022年12月25日,甲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甲死亡时的继承人包括A、B、C,A和B放弃了对保险合同项下权益的继承。

C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前患有糖尿病、失眠、肾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仅同意退还保费30万。C认为身故保险金应为42万,C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剩余的12万,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2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心源性猝死,两全险能否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糖尿病拒赔?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险人负有主动询问义务,二是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首先,健康告知事项虽勾选了否,但无法判断是事先印刷还是投保人手动勾选健康告知下方亦无投保人签字确认,虽然保险合同尾部显示有被保险人甲,但案涉保险合同共25页,告知事项位于客户资料下方,字体狭小,告知事项后陆续有投保须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等内容,后续紧跟《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说明书》《投保人声明》《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等章节内容。在内容庞杂的保险合同体例下,“否”的勾选字迹整齐划一,呈现出印制形态,即便有告知事项勾选“否”,也无法证明该内容为投保人所勾选。其次,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电子送达回执》《新契约微信回访问卷》,但回执和问卷是对送达保险合同以及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明确说明的确认,并未单独对健康告知事项进行询问,即便甲在相关回执和问卷上签字也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对甲进行了健康问询。

二审法院:健康告知及说明项下的内容属于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合理履行健康事项询问和说明义务

【律师解读】

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基本上均系格式条款,尤其是对于当前广泛采用的电子投保形式,受限于知识、年龄和健康等因素,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和误解,如果保险人未能充分履行询问、提示和说明义务,容易导致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得不到预期的保险保障。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健康告知内容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厉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健康告知事项应当履行询问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尤其是健康险合同不但涉及到保险法层面的专业,也涉及到医学层面的专业知识,保险法和医学交叉领域,使得保险合同晦涩难懂,字都看得懂,但意思看不懂。人身保险理赔是比较专业的领域,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受诉法院所在地司法实务的处理方式,寻求专业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