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保险业务员询问了乙是否患过包括肝炎在内的疾病,甲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接受了甲的投保,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6日-2018年5月6日。
2018年5月6日、2019年5月6日和2020年5月6日,保险公司均通过自动扣费的方式收取了保费。
2021年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以乙2015年就患有肝病,不符合健康告知要求为由未再续订保险合同,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至下一保单年度,即2021年5月6日-2022年5月6日。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投保非保证续保医疗险,保险人能否以未如实告知不续保?
【裁判要旨】
案涉争议中,甲在第一次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乙患肝病,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不再续保,在短期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后,投保人强制要求保险公司承保、履行保险合同,违反了缔约自由原则。
【律师解读】
本案是非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可以不再续保。若是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保险人会以未如实告知终止保证续保权,以规避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实务中也会产生理赔争议。
因此,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