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2日,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为20万/人,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2013年1月30日-2015年2月1日,A在乙公司安哥拉分公司项目工地上做木工,于2015年2月3日回国,2015年2月7日被医院诊断为:恶性疟疾,A于2015年2月7日22时25份死亡,死亡原因:恶性疟疾。
A去世后,甲公司与A的近亲属签署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因A在安哥拉打工回国后不幸亡故,甲公司基于同情给予A的近亲属人道主义帮助,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26万元,A在安哥拉工作期间的工资15万余元一并给付......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A的近亲属不得再以A死亡向甲公司或乙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A的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赔付,保险公司以A系乙公司员工,甲公司对A不具有保险利益及A系感染疟疾死亡,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A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驳回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感染疟疾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死亡?
【裁判要旨】
A死亡前在乙公司安哥拉项目部工作,项目部的实际负责人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哥拉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系由项目负责人与A协商确定,故甲公司投保时对A具有保险利益。
A死亡的原因系感染恶性疟疾,现原告缺少证据证明A的死亡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诉求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对于本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律师认为值得商榷,一则是感染疟疾并非A本意,被带有疟原虫的按蚊叮咬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事件,最终导致了A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二是法院对于保险人对于保险免责条款条款是否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进行论述,即使属于免责条款,如果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人还是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纠纷,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因为保险合同晦涩难懂,不仅涉及到保险法领域,也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普通民众对于保险条款是看不懂的,因此在向保险申请理赔或后续的诉讼中会因此专业知识的不对等而处于劣势地位。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