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5日,甲所在的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境外旅行保险,被保险人为包括甲在内的13名员工,保障利益包括: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100万,疾病身故保险金10万元,身故遗体运返(丧葬费以2万元为限)保险金20万,保险期间为2021年7月8日-2022年1月3日。
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包括:(8)被保险人因疾病、药物过敏、猝死......;(27)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包括流行疫病)及大规模流行疫病。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2021年8月24日,甲因“神经-疟疾”在几内亚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死亡的原因系疾病疟疾且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保障范围,不同意赔偿保险金,仅同意支付遗体运返费。
甲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
【争议焦点】
境外旅行感染疟疾身故,属于疾病身故还是意外身故?
【裁判要旨】
本案中甲的死因系疟疾,虽无明确证据证明甲系由于蚊虫叮咬传播而感染疾病,但根据疟疾的发病原理,疟疾是由人类疟原虫感染引起的寄生虫病,最主要通过按蚊叮咬传播,造成甲死亡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因素的因素系疟原虫感染,继而因疟原虫侵害甲的组织器官生理机能,以疟疾的发病形式导致了甲的死亡。结合甲身故前位于疟疾高发的非洲,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甲有其他自身内发的、遗传性的而疾病或有意感染疟疾,本案因果关系链条明确,即甲在几内亚可能遭受蚊虫叮咬感染疟原虫病发死亡,无论是作为传播途径的蚊虫叮咬或直接致病因素疟原虫感染,都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要素。
案涉保险合同系通过网络方式投保,保险条款虽然对免责条款作了加粗加黑提示,但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就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案涉保单亦无投保人关于阅读并了解相关免责条款事项及相应法律后果的确认,故案涉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律师解读】
甲旅行中感染疟疾死亡,保险公司认为系疾病死亡且属于保险免责情形,被保险人家属认为系意外死亡,甲感染疟疾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
虽然疟疾属于疾病的一种,但疟疾是一种因感染疟原虫所引起的虫媒传染病,传播媒介为蚊虫叮咬或输入带疟原虫者的血液,并非是人体自身原因产生的疾病,符合“外来”及非人体自身内发或遗传的“非疾病“属性,甲感染疟疾死亡,该疾病并非甲自身内发的疾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本意感染,因此甲因”神经-疟疾”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意外身故支付保险金。本案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均认定了甲感染疟疾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形: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情形,保公司应按照意外身故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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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