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9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严重冠心病。
2016年5月26日,甲被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并行冠脉造影和介入治疗术(冠状动脉搭桥术)。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未告知其心脏疾病和高血压,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2012年2月14日的病历出院诊断记载: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3级、极高危;2012年2月28日的病历记载:冠心病、PCI术后、冠脉三支病变;2012年3月27日的病历记载: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冠脉搭桥术后,高血压3级(极高危)、肺部感染。
健康问询事项包括:您过去5年内是否因任何疾病、症状或身体不适接受住院检查或住院治疗?您过去5年内是否因任何疾病、症状或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或打算接受相关医学检查或治疗?甲均勾选了“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30万元。
【争议焦点】
投保时未告知心脏病、高血压,确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重疾险是否应赔付?
【双方观点】
甲: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并非本人填写且案涉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订立两年后,故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保险人:甲属于带病投保,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病拒赔。
【裁判要旨】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系由保险代理人代填且即使确系由保险代理人代填,但该投保单最后经甲签字确认,代填内容应视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保险告知义务制度的功能出发,其实质是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信息搜集责任,而不是将信息提供义务完全施加于投保人,当投保人在询问表上的某项回答足以使一个谨慎的保险人产生合理疑问,而保险人通过简单调查就能揭示真相,却并未进一步去核实时,应当视为其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就该事实负告知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甲对“过去5年是否去医院就诊或住院治疗”的询问给予了肯定回答,保险公司作为负有谨慎核实义务的保险人理应对此有所关注,但其并未就此对甲进行进一步询问,在保险合同最后一栏“如上述投被保人一般事项告知及健康告知内任何答案为是,请详细说明对象、日期、诊断、持续时间、治疗、检验结果、医院名称、地址或其他详情”。保险公司也未要求甲进行详细说明,亦未通过专业渠道调取甲的住院记录进行核实,使得甲有理由相信保险公司已审核了投保资料并同意承保。
在甲已明确告知其存在住院治疗情况,而保险公司只需要进一步询问或调取相关病历,并未不合理地增加其负担即可知道实际情况,因此其不得再以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案涉保险合同。
关于案涉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能否解除的问题,甲认为案涉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距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故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保险公司则认为甲在合同成立前隐瞒保险事故,又在合同成立两年后因前述保险事故相同的原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仍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对该问题的诉辩基础介意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前提,鉴于保险人已丧失以此为抗辩理由的权利,故保险公司的该项辩解不适用于本案。
保险理赔是非常专业的领域,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如果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