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甲以其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严重川崎病,指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
2023年12月23日,乙被确诊为黏膜皮肤淋巴结综合症(川崎病)和脓毒血症,并伴有右冠状动脉增宽(川崎病可能)。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乙所患疾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而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30万元。
【争议焦点】
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川崎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条款中对于严重川崎病的定义为经诊断证实为川崎病且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且须接受外科手术进行治疗或实际接受了外科手术治疗的情况,这些条件极大限缩了该疾病的理赔范围,特别是要求须接受外科手术治疗或已经接受外科手术治疗,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手段,实际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将其突出显示并进行明确说明,故此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险理赔是非常专业的领域,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如果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