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5日,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的身故受益人是甲。
2018年11月11日,乙在操作吊车作业时,吊车吊臂碰触到高压线,导致乙意外身故,事故发生后,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保险金理赔,保险公司以复效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作出解约并拒赔的决定。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查明,办理案涉保单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是A,A也是甲的女儿,后A离开保险公司,投保人停止了缴费,2018年8月2日,甲申请保单复效,同日保险公司同意复效。
投保单载明的乙的职业为杂货商,而乙的实际的职业是重型货车驾驶员。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单复效后,两年不可抗辩期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算还是自复效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
1、A既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也是投保人的女儿,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均不应成为双方的抗辩理由,除非有证据证明A存在故意损害其利益的情形;
2、投保单上载明的乙的职业为杂货商,即便如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辩称系A的刻意隐瞒行为,但在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A已不在保险公司工作,保险公司应尽到相关事项的询问义务,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保险复效。
3、案涉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已超过2年,即使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律师解读】
在保险合同复效的情况下,不可抗辩期间的起算日如何确定?是合同订立时还是复效时?
《最高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是基于对复效合同性质的认识,复效合同是原合同与新告知内容的特殊组合,那么,原合同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原合同成立之日起算,新告知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复效日开始起算。
据此,保险人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履行的告知义务的抗辩,应当自原合同成立时起算,新告知内容适用新合同的规则,若投保人在复效申请书中所作新陈述存在虚假情况,保险人亦有2年的抗辩期间,与原合同不同的是,该抗辩期间的起算应当自保险合同复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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