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B相撞,事故认定书认定B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A被送医急救,经住院治疗后出院,此后A就其损失(医疗费6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2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误工费5万余元等)共计30余万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查明甲公司是B服务的公司,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者险,三者责任包括伤残、意外医疗、财产损失,共享保额30万元。电子保单特别约定载明三者误工费......最长不超过90天,该三者的工资是按照事故发生之日该三者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三者无法提供工资证明及交税证明,误工费按照100元/天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认可按照70%分责,误工费分责后认可6000元,残疾赔偿金按照70%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B承担70%的责任,该部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其余部分由甲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保单特别约定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其赔偿范围应按照保单特别约定界定,保单的特别约定属于保险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不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非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承担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虽称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了约定,但其中的特别约定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对赔付内容进行了限缩性规定,减轻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保险人提交的电子保单及操作流程演示均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因此,电子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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