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间内,甲从梯子上摔下来致头部受伤,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报告载明:1)摔伤导致其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等身体损伤;2)生前患高血压多年,5年前出现过脑梗死;3)入院后接受手术治疗并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而导致心源性猝死的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的高血压和脑梗死等疾病,不符合意外伤害理赔条件。
甲的继承人向法院提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摔伤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参与度指数为90%。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90%给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摔倒致颅脑损伤并发心源性猝死,意外险赔不赔?
【律师解读】
甲患有高血压并曾出现脑梗死,但摔倒并导致其头部严重受伤亦属于客观事实,上述因素不应被割裂并孤立地看待,本案若甲未患有高血压和脑梗死,其摔伤头部后救治不愈进而导致死亡的结果也粗可以避免,反之亦然,若甲没有摔伤头部,其自身所患有的高血压和脑梗死亦未必导致死亡。甲的死亡是其严重摔伤头部以及既往所患高血压等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头部严重创伤是主要的、决定性的因素,既往症是辅助性因素。
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应确定承保原因与非承保原因对损害造成的原因力的比例,判断承保原因对损害所起作用的比例大小,进而确定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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