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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效的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应从原合同中止之日起算还是从补交保费之日起算?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6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15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甲以妻子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甲交纳了第一年和第二年的保费,2011年3月甲未及时交纳第三期保费,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提醒,甲在超过60日宽限期之后的2011年6月交纳了第三期保费及利息。2012年3月,甲交纳了第四期保费。

2012年5月,乙确诊白血病。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于2011年6月复效,乙患病时间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复效观察期一年内,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复效的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应从原合同中止之日起算还是从补交保费之日起算?

【律师解读】

本案投保人超过60日宽限期才交纳第三期保费及利息,保险合同自交费当日恢复效力,此时恢复的是因未及时交费而被中止的保险合同,效力期间应是2011年3月-2012年3月,保险公司收取的也是该期间内的保费及利息。

因此,2011年6月是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时间节点,但恢复的是2011年3月-2012年3月之间的保险合同,复效之日应当从2011年3月计算。

也就是说被恢复的保险合同,其效力期间应当原合同中止之日起连续计算,而非补交保费之日重新计算。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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