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身保险合同权益可否被强制执行?
答:人身保险合同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投保人可退保获取现金价值;2)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就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权而言,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无论性质为何,皆不具有可转让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受益人是投保人,则可用来清偿投保人的债务,如果受益人是投保人之外的第三人,则不可用来清偿投保人的债务,对此,实务中基本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可否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没有征得投保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将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将保险费或者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财产予以执行?
在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没有投保人的授权,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这是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法》的基本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包括法院都不能强制接相互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
有观点认为如果保险事故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上述观点误解了人身保险保单现金价值的性质,不解除保险合同而要求保险公司返还现金价值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前,不得强制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财产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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