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通过网络投保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内,甲驾驶被保险车辆行使时撞到骑自行车的乙,致使乙受伤,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涉诉。
甲系通过网络进行投保,庭审中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是否可以适用免责条款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案涉保险合同系通过电子投保形式成立,投保人需自行理解网页中的内容,因此相较于线下投保,保险人承保网络保险产品时应尽到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主动性标准应更高、更严格,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应当具有主动性。保险公司虽在页面浏览中罗列保单、条款等文件材料,但并未根据保险合同内容篇幅设置阅读时长及强制停留阅读程序。保单、条款等内容冗长繁杂,通常达十几甚至数十页之多,在此前提下,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的网页中只要通过不断下拉的形式就能直接到达文件材料最底端,进行点选操作,并无阅读时长及强制停留阅读对其进行约束,几秒钟即可完成操作,相较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和篇幅,该时间段并不足以查阅免责条款的内容。甲虽在免责事项处签字确认,但不足以证实保险人在投保人通过电子投保形式投保过程中进到了提示义务。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在网络投保中对免责条款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 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网络投保中,保险人对投保流程的设计不尽相同,有些将保险条款在页面中一并呈现,对免责条款进行加粗加黑;有些将免责条款单独列为一个弹窗页面,而不进行加粗加黑;有些强制要求投保人针对免责事项确认“已阅读”方能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实践中,保险人对网络投保的流程设计的多样性,导致法院对保险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的判定标准并不明确。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投保流程页面设计中将免责条款同其他保险条款等文件材料一并罗列,保险人并未根据保险合同篇幅设置阅读时长及强制停留阅读程序,即使投保人在免责事项处签字确认,仍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已履行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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