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于2018年1月10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险种约定的保险期限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止,保费分3年缴清。保险合同对犹豫期的规定为:投保人签收保单之日起10日内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扣除保单工本费后退还已收保费。
A在缴纳了首期保费后,于2018年2月3日向保险公司投诉声称业务员于2018年1月28日才将保险合同交付给她,以该保险合同尚在犹豫期内为由要求退保,保险公司认为A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收到保单的时间,保险公司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同意全额退保,同意在扣除手续费后退保,而首年的手续费等于实缴保费,因此解除合同后无需退还保费,双方协商未果,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A在庭审中提供了保单后附的空白回执,证明保险业务员没有撕取回执,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犹豫期应当自投保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其提出退保时尚在犹豫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保。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A提出解除合同10天前已经保单送达A的证据,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扣除保单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费。
【争议焦点】
A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超过了保险条款规定的10天犹豫期?
【律师解读】
犹豫期也叫冷静期,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可以无条件退保,犹豫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客户因一时冲动而作出购买保险的决定,能够起到缓冲器的作用。
投保人有任意解除权,投保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之外的全部保费,不得扣除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管理费;超过犹豫期退保的,投保人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且超过犹豫期越早解约,保单的现金价值相对于所缴纳保费的比例越低,投保人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和保障功能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如有不满意,应在犹豫期内要求无条件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犹豫期退保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无效。
保险公司在正本保单后一般都设计了送达回执,要求业务员在签发保单后将保单送达客户并由客户在回执上签收,但很多保险公司一般没有硬性要求保险代理人必须将回执回收给保险公司,有些代理人在送达保单时不履行保单签收手续,让投保人在送达凭证上签字并注明收到的日期,甚至将空白的回执留在投保人处。倘若如此,投保人可以随时添上签收日期后申请在10天犹豫期内全额退保,这是保险公司的一个巨大的隐患。
本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败诉就是因为本鞥举证证明投保人收到保单的日期,如果送达保单时保险代理人让A在保单回执上签收并注明收到日期就很可能避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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