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投资连结险并附加长期意外伤害险,签署了两份投保书,投保书的“投保须知”栏写明:本投保书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后方成立,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
主险投保单第2款规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之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费且投保人已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主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书第5条第1款规定: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附加合同自保险单生效日的24时起产生效力。附加意外险的保险金额为200万。
A缴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公司保单出具之前,A意外遭他人杀害。
保单的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主险的保险金,但是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200万,保单受益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附加险保险金?
【双方观点】
受益人:投保人已经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附加险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保险费为必要条件,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即使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也成立,反之,投保人交了保费,但保险公司尚未承保的,保险合同依然不成立。保险费的缴纳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没有必然的联系。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险保险条款并未约定保单签发前保险公司负有保险责任,故此,保险公司不应就附加险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解读】
本案中A投保了主险和附加险,都缴纳了首期保费,但保险公司尚未同意承保,A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但保险公司赔付了主险的保险金100万,但拒绝赔付附加险的保险金额200万,保单的受益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主险赔付了,附加险不赔付 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份投保单上的约定不同,主险投保单中约定了在保单签发前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而附加险投保单则没有该项约定,故此,对于附加险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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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