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5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了收据,收据背面的附注声明有如下内容: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首期保险费,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期间内(以不超过30天为限),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2020年1月17日,保险公司向A出具体检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通知书自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返回的,将对本通知所对应的投保单做超期撤件处理。”
2020年2月4日,A发生交通事故死亡,A的母亲B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为由拒赔,B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如果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还应否向B赔偿?
【双方观点】
B:已缴纳保费,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所载明的内容: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首期保险费,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期间内(以不超过30天为限),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该声明应视为保险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向A发出的要约,表明A在缴纳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还未签发保单期间,如果A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在2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赔偿,A缴纳首期保费的行为视为其接受了保险公司的要约。A在缴纳首期保费后30日内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符合声明中的赔付条件,所以即使本案保险合同未成立,保险公司也应当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缴纳保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法院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背后的记载内容: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首期保险费,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规定的投保手续,至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期间内(以不超过30天为限),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本公司按照投保人所申请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累计给付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认定该声明的性质是保险公司发出的要约,A缴纳首期保费的行为视为其接受该要约,因此虽然保险合同未成立,但是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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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