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名处系A签名,投保单上的其他内容均为保险代理人填写,其中A的单位名称为XX居委会,职务为会计。
在被保险人告知事项栏,对于“是否已经购买或正申请投保其他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意外保险?”的询问,回答为“否”。
保险期间内,A在家中擦窗户时不慎坠落致伤,经有关机构鉴定为高坠引发的多发伤并致四肢多关节功能丧失,构成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在投保时对于职业及向其他公司投保情况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并不退还保费。
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以A未如实告知职业及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双方观点】
A: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A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观点】
A在向涉案保险公司投保前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意外险或寿险,虽然投保单上的内容系保险代理人填写,但是A签字确认过,应认为其对未如实填写是知晓的,客观上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A未如实告知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拘束力,在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并就免责条款等予以特别说明。保险代理人应当正确引导和指导投保人进行如实填写,并对于重要事项填写不实可能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明确告知投保人,以确保投保人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并谨慎填写。
本案保险代理人在明知投保单需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并签名的情况下,违反业务操作,对保险人认为的重要事项代为填写,客观上使A失去了仔细阅读并审慎填写的机会,且保险代理人对不如实填写可能引起的相应后果也未明确告知A,使得A对于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故此对于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过失而非故意。
因此,因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未如实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有合同解除权,但应退还保费。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投保人是故意未如实告知还是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司法实务中一般不会认定是故意未如实告知,因为在投保过程中不单单有投保人的参与,也有保险代理人参与,而实践中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多存在不规范之处,比如:代为填写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事项,未告知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等等。
本案中,法院认定A未如实告知,但是认为A是因过失未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公司虽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要退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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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