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8月,甲以其母亲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险,健康告知栏保险公司的问询事项包括“您目前或者过去一年内是否去医院进行过门诊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及“您过去三年内是否有下列检查项目的异常结果?”且明确年龄小于65周岁被保险人患有“骨髓异常综合症”的,保险公司拒保。对于保险公司的询问,甲均回答“否”。
2020年9月,乙在某医院被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住院病历主诉记载“诊断骨髓异常综合症4年”,记载主诉、病史的住院病历下方有乙的签字。
乙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具有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投保人的承保决定而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理由是否正当?
【双方观点】
乙:甲在投保时并不知道乙患有骨髓异常综合症,没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根据乙2020年9月的病历记载可以认定其在投保时患有骨髓异常综合症,但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甲与乙系母子关系,甲没有理由不知道其母亲患有骨髓异常综合症,可以认定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另外,保单中明确约定年龄小于65周岁被保险人患有“骨髓异常综合症”的,保险公司拒保。
综上,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本案中住院病历对乙患有的疾病有记载,病历有乙的签字,可以认定其患有骨髓异常综合症,甲与乙是母子关系且甲为其投保,可以认定甲知道其母亲投保前患有骨髓异常综合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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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