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在2016年向三家保险公司投保多份意外险和医疗险,之后甲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该保险公司的问询事项包括:有没有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及是否被拒保或限制保障范围或提高保费?甲回答“否”。
保险期间内甲因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向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双方观点】
甲:保险公司的问询属于概括性条款,对此询问甲没有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健康风险声明中“您是否曾经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过人寿保险?”虽然含有“其他”这两个字,但这一问题明确清晰,不属于概括性条款,对于保险人对此进行的询问,甲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故此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本案中健康风险声明中“您是否曾经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过人寿保险?”虽然含有“其他”这两个字,但这一问题明确清晰,不属于概括性条款,对于保险人对此进行的询问,甲在投保时有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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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