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其子A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公司的健康问询事项中第1-8项列举了十年内患有的疾病,不包括肾病综合症,第9项的问询内容为:是否有上述1-8项以外的疾病,甲均回答否。
保险期间内,A因病死亡,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双方观点】
甲:保险公司未对肾病综合症进行问询,投保人对此没有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甲在投保时为告知A患过肾病综合症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健康问询事项的第1-8项内容所问询的疾病不包括肾病综合症,第9项的问询内容“是否有上述1-8项以外的疾病”为概括性条款,甲对此没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问询事项中“是否有上述1-8项以外的疾病”为概括性条款,甲对此概括性条款没有如实告知义务,另外,健康问询事项中所问询的内容并不涉及肾病综合症,故此法院认定虽然A在投保前曾患有肾病综合症,但因为保险公司对此没有问询,甲没有告知义务,另外对于保险公司的概括性条款,甲也没有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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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