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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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肝炎、高血压投保时未告知,一定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吗?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414次举报
2023-03-16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甲以自己未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和重疾险,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予以承保;2020年1月,甲被诊断为冠心病急性前间壁心梗;2020年4月15日,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甲在投保前有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于2015年12月曾因急性黄胆性肝炎在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病毒性乙肝、乙型急性黄疸型、酒精性肝炎、高血压病1期。

庭审中证人B当庭证言: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和甲是邻居,为甲办理了终身寿险及重疾险,其在为甲办理保险时只是让甲签名,没有告知保险保险合同条款的特别注意事项,健康告知事项的有关内容是由B代为填写,其也没有告知甲健康事项应如实告知。

【争议焦点】

甲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双方观点】

甲: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急性心梗无内在联系,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A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模式,即由保险人进行询问,投保人就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投保人告知的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的问题。根据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证言可以认定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就健康告知事项向甲提出询问,而是业务员自行填写,保险公司未询问,甲就无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抗辩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保险法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投保人仅在保险人询问的情况下才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本案中,尽管甲在健康告知书上签字,但是根据保险业务员B的证言,该健康告知的内容是业务员代为填写,业务员也未就相关问题向甲进行询问,应视为保险公司未进行询问,甲就无需告知。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