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甲以其子小甲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受益人为甲,保险条款约定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3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020年11月25日,被保险人因肺结核死亡,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小甲投保前已患有肺结核,本次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小甲在投保前数次在医疗机构治疗过肺结核疾病,甲在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事项:被保险人是否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其填写为:否。在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条款部分明确载明:“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仔细阅知,理解客户保障声明......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签字确认。
【争议焦点】
患有肺结核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
【双方观点】
甲: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应当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小甲在投保前已患有肺结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小甲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肺结核的事实,对于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至少是存在重大过失的,被保险人小甲最终死于肺结核,其未告知的事项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故保险公司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保险公司未在自甲向其申请理赔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其解除权已经消灭,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两个法条:
第一、《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以上法条可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期限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1)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
2)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
也就是说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最长期限为保险合同成立后2年内且保险人明知有解除事由的,必须在知道之日起30日内行使,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并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16条第4款、5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知拒赔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只有解除保险合同才能拒赔。
本案中虽然因为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解除合同,其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上的表述为“该合同效力终止....”,即保险公司主张的是终止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这也是本案保险公司处理时存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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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