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持C1驾照,A为其所有的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投保时A未填写机动车驾驶证号码,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保险期间,甲驾驶小轿车与A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甲受伤,甲驾驶的小轿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A持C1驾照驾驶变形拖拉机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拖拉机上路行驶)。
甲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A赔偿甲20万元。A在实际支付5万元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
【双方观点】
A: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驾驶人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或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据此免责。
二审法院: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接到驾驶证号为空白的保单时,就应当询问投保人并且要求其如实填写,但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仍然予以承保,应推定保险公司已经以其行为向A表示保险合同具有执行力,让A产生合理期待,保险公司因此不能拒赔。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6条第6款规定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保险法》关于禁反言规则的法律规定,本案是关于禁反言的典型案例。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对保险公司应当适用弃权与禁反言规则,弃权与禁反言规则是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以语言或行为确认合同的有效性,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又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此问题上的投机性,短期来看可以减少赔付,但从长远来看,会使整个保险业遭遇诚信危机,因此必须适时运用弃权和禁反言规则阻断保险人不当行使抗辩权。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