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就起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因轮胎着火致损,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被保险车辆轮胎起火是否属于自燃?车损险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
【双方观点】
A: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被保险车辆属于自燃,属于车损险的除外赔付情形,A又未投保自燃险,所以保险不应当赔付。
【法院观点】
对于被保险车辆的事故原因,消防大队出具过两份说明,第一份说明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汽车自身原因,第二份的说明明确起火部位是轮胎。关于轮胎起火是否属于车辆自燃,双方又争议。
车损险中对于自燃的释义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的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但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自燃”解释的复函》【保监函(2001)133号】中指出,自燃的定义是没有外界火源,保险车辆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车辆本身漏油或者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等自身发生问题引起的火灾。故此,自燃不仅指单纯的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的燃烧。自燃定义中的等字指前文的“保险车辆本身漏油或者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载运的货物”四种情况,无更多的内涵。根据该复函可以看出,轮胎起火不在车辆自燃定义范围之内。
【律师解读】
本案中双方对于轮胎起火的事故原因没有异议,但对于轮胎起火是否属于自燃有异议。
法院根据保监会的复函认定轮胎起火不属于自燃,且认为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车辆系自燃,保险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务中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也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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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