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释义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导致身体受到的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同时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终止。但自杀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续保的第三年A在其住所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结论为死亡案件,排除刑事案件。
A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投保意外险满两年自杀的,保险赔不赔?
【双方观点】
A的家属: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A系自杀,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为死亡案件,排除刑事案件,A的家属在A的尸体火化后才向保险公司报案且没有进行尸检,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A的死因认定为自杀,A的死亡不符合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解释(不符合“非本意”的要素),不属于意外伤害。
但保险免责条款又约定“两年内自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反之,应视为“超过两年自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应当给付保险金”。
当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约定与免责条款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应当按照免责条款的内容来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A系超过两年自杀,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44条规定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本案中A投保的是意外伤害险,自杀不符合保险合同对于意外的定义(不符合“非本意”的要素),不属于意外险赔付的范围。
但是从保险条款对于意外险免责的约定: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可以推理出“超过两年自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应当给付保险金”。
也就是说保险条款对于意外的约定与免责条款的约定出现了不一致,按照前者,保险公司不应给付保险金,按照后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当保险条款出现不一致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故此虽然A系自杀,但因为自杀发生在两年之后,保险公司仍应当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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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