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保险条款还约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主要责且被保险机动车超载,A在赔偿第三者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主张要扣除10%的绝对免赔,双方协商未果,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赔付时能否再扣除绝对免赔率?
【双方观点】
A: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理赔时不应扣除绝对免赔。
保险公司:绝对免赔率是独立于不计免赔条款险种,是双方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当扣除绝对免赔。
【法院观点】
绝对免赔率与不计免赔率是两个不同的险种,两者的适用条件不一致,绝对免赔率是以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前提,不能通过增加保费的方式免除该责任,绝对免赔率不受不计免赔险种的影响,即使购买了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对绝对免赔率部分仍可不予赔偿。
【律师解读】
目的解释又称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最终由目的解释决定取舍。
本案中,法院认为绝对免赔率独立于不计免赔,两个是不同的险种,适用的条件不一样,绝对免赔是双方的特别约定,绝对免赔不受不计免赔条款的影响,因此即使A购买了不计免赔,对于绝对免赔部分保险公司仍可以不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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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