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卫生院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卫生院对病人A进行手术治疗时致使A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甲卫生院对A的手术治疗不到位,未达手术治疗标准,存在过错,与A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卫生院向A的法定继承人赔偿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甲卫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发生医疗过错,医疗责任险是否赔付保险金?
【双方观点】
甲卫生院: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医疗责任险承保的是医疗事故和医疗意外,医疗过错不属于承保范围,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
【法院观点】
甲卫生院投保的目的是将其及其医疗人员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医疗责任险中的医疗事故应当指在保险期间内,甲卫生院及其医疗人员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依法应当由甲卫生院对患者赔偿责任的医疗事故。本案中卫生院在为A治疗过程中违反了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过失致A人身损害,属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其承保的风险是医疗事故而非医疗过错,并认为应当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区分的标准是以院方是否尽到客观注意义务:如果院方i经采取避免不良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仍然发生了损害后果,属于医疗事故;如果院方i没有采取避免不良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发生了损害后果,属于医疗过错。本案中的甲卫生院在进行手术时已经注意到内固定不稳定,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固定而直接进行手术,因此属于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不属于本案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
法院则是从《保险法》第16条对于保险事故的规定并结合甲卫生院投保的目的认定本案医疗责任险中的医疗事故应当指在保险期间内,甲卫生院及其医疗人员在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依法应当由甲卫生院对患者赔偿责任的医疗事故,认定本案中卫生院在为A治疗过程中违反了治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过失致A人身损害,属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即法院没有区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而是适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保险事故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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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