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爆炸是指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形成破坏力的现象。但保险机动车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或爆裂,以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指的爆炸。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因轮胎碰撞石头造成爆炸并因爆炸的破坏力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坏。
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机动车轮胎碰撞石头后引发的爆炸致损,车损险赔不赔?
【双方观点】
A: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属于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
【法院观点】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提交的《出险车辆信息表》可以认定涉案车辆是因为轮胎碰撞石头这一外因造成爆炸,并因爆炸的破坏力造成涉案车辆的损坏,这不同于轮胎怠于保养或过度磨损等内部原因造成的爆炸。涉案车辆轮胎爆炸主要是碰撞石头的外力作用引发爆炸,并非车辆本身的原因导致爆炸,且爆炸起火燃烧造成车辆30多个零件损坏,并非仅仅爆胎造成轮胎本身的损坏,不属于单独轮胎爆炸的除外情形,属于机动车损失险中的爆炸情形。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本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爆炸不包括保险机动车因其内部原因导致发动机本身发生爆炸及轮胎爆炸导致轮胎本身损坏;A则认为爆炸并非发动机内部原因导致,而是轮胎碰撞石头的外力作用引发的,且爆炸导致车辆30多个零部件损坏,维修项目7项,不属于单独轮胎爆炸的情形,属于保险责任。
法院根据保险条款对于爆炸的定义,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该条款进行了解释,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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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