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就保险责任是基于基本保障还是综合保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是基于基本保障还是综合保障?
【双方观点】
甲公司:保险公司应基于综合保障进行保险赔付。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基于基本保障进行保险赔付。
【法院观点】
投保单上对保障责任是基于基本保障还是综合保障虽未进行勾选,但结合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交和出示保险条款,未向投保人介绍和让其选择保障类型,投保单系格式条款且保险业务员已在“综合保障”对应的“每人保险金额”栏内手写了100万,另外一方面从保险条款对基础保障和综合保障的保障内容看,综合保障比基础保障更有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解释,认定投保单上双方约定的投保类型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综合保障。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约定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法院认为该条款规定了在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时,需要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且经投保人同意后才能以保险单为准。
投保单系出具保单的基础和依据,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审查投保单属于其工作流程之一,在投保单对保险类型并未勾选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并确认投保类型。
保单是在签订投保单后由保险公司单方打印出来的,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投保人在收到保单时未认真查看和充分了解保单记载的内容,亦符合情理,不能仅以此认定保险类型。
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未能正确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其将保单上的保险类型单方默认为基本保障的行为,使投保人丧失了知情权和选择权,不仅违背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