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汽车贸易公司就其展厅内的10辆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双方还就露天存放成品车辆约定了特约保险条款,扩展承保成品车辆露天存放或......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与主险保险责任一致)。
后该10辆车因被示威的人群打砸致损,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车辆受损原因属于打砸行为与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明显不同,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为由拒赔,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打砸行为致保险车辆受损,保险是否赔付?
【双方观点】
甲公司:打砸行为属于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打砸行为致车辆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情形,不应赔付。
【法院观点】
根据特约保险条款,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事故,特约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赔付,打砸致损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特别约定条款的约定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情形,特约条款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特别约定,本案中车辆致损的原因是打砸行为,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属于保险应当赔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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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