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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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出具保单又拒绝提供投保单,保险期间如何认定?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1426次举报
2023-01-31


【基本案情】

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双方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产生争议,A公司向法院起诉,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未出具保单又拒绝提供投保单,保险期间如何认定?

【双方观点】

A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双方已形成“见费出单”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出具保险单,A公司未缴纳保费,因此保险期间尚未起算,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本案保险公司未出具涉案保单,因此投保单是认定保险期间起算时间的关键证据。投保单一式一份,投保人填写后交由保险公司保管,现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单的持有人拒不提供投保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涉案保单前两年的投保单约定的保险期间均为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次日开始起算,据此推定本案保险期间应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次日起算,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保费缴纳是A公司的合同义务,不应当以保费缴纳时间计算保险期间的起算时间。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约定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的情形是保险公司没有出具保单,又拒绝提供由其保管的投保单,法院根据其两年的投保单上约定的保险期间推定涉案保险期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次日起算,即保险合同成立的次日开始起算,进而认定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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