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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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与保单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指定驾驶人?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746次举报
2023-01-31


【基本案情】

A向保险公司投保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记载的指定驾驶人为A,而保单对此并无记载,事故发生时并非A驾驶车辆,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根据投保单的记载为准,据此主张免赔10%,双方协商未果,A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投保单与保单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指定驾驶人?

【双方观点】

A:应当以保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的约定为准。

【法院观点】

在保单送达投保人后,投保人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其认可保单载明的内容,故此应当以保单记载的内容为准。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约定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出现情形是投保单上载明了指定驾驶人,而保单上没有记载,法院认定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没有提出异议,即推定其认可保单内容,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之规定,以保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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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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