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向保险公司投保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单记载的指定驾驶人为A,而保单对此并无记载,事故发生时并非A驾驶车辆,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根据投保单的记载为准,据此主张免赔10%,双方协商未果,A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投保单与保单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如何确定指定驾驶人?
【双方观点】
A:应当以保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保险公司:应当以投保单的约定为准。
【法院观点】
在保单送达投保人后,投保人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其认可保单载明的内容,故此应当以保单记载的内容为准。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约定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出现情形是投保单上载明了指定驾驶人,而保单上没有记载,法院认定投保人在收到保单后没有提出异议,即推定其认可保单内容,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第1款之规定,以保单约定的内容为准。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