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投保重疾险后罹患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原告投保前的体检报告中记载有「乳腺增生」,认为原告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出具拒赔及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
当事人通过各种途径试图跟保险公司沟通协商解决,均无果,在向我咨询后委托代理该案件。
审理中保险公司提出反诉,这很罕见,保险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于×年×月×日解除。
本案两次开庭,本人多次向法院提交书面资料,历时近一年,2022年11月底收到胜诉判决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我的当事人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元。
虽然认为判决书说理部分不够充分,但本人关于保险人并未就本案相关的健康告知的内容对原告进行说明且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原告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的观点被法官采纳了,还是很开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