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3日|分类:保险理赔 |295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A为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凡属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7年11月10日,A 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A就其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双方观点】

A: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A的驾驶证已满有效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驾驶证有效期满未及时换证不等于无证驾驶;投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投保人声明系格式条款,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拘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发生事故的,属于免责情形,且该免责条款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只有提示义务,没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驾驶证期满发生事故不赔及投保人声明均系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保险条款不生效,本案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9833

  • 昨日访问量

    102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