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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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3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556次举报
2022-09-23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A为其所有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凡属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时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017年11月10日,A 在驾驶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A就其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

【双方观点】

A: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A的驾驶证已满有效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驾驶证有效期满未及时换证不等于无证驾驶;投保单上载明保险公司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的投保人声明系格式条款,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名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拘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发生事故的,属于免责情形,且该免责条款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只有提示义务,没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不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认为驾驶证期满发生事故不赔及投保人声明均系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保险条款不生效,本案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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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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