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50万,保险条款约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2019年10月,A上班途中不慎摔倒后去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记载为猝死,引起猝死的原因是心肌梗死。
2017年5月,A的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系猝死而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猝死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A上班途中摔倒发生意外去世,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甲因心机梗死猝死,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不能认定A的死亡系疾病而引起的猝死,保险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A生前患有疾病;且保险公司未将保险条款出示给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单及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及阅读提示上盖章不能证明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本案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不能直接认定A的死亡原因系因疾病而引起,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A生前患有某种疾病如心肌梗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A意外摔倒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另外,即便猝死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当证明其对于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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