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A的妻子甲,投保单上对免责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使用了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
2019年12月,A因发生交通事故去世。
A的妻子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拒,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
【双方观点】
甲: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给付保险金。
【法院观点】
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使用加粗字体做出提示,仅是尽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将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做出了合理解释,因此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
1)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有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内容要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形式要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本案中,就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予赔付的条款,保险公司只是在投保单上对于免责条款用加粗字体对A进行了提示,但并未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A进行明确说明,因此免责条款对A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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