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甲为其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甲驾驶车辆行驶时因下雨路面积水,致使车辆发动机被水淹熄火,甲支付了发动机修车款16万。此后,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甲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甲: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的赔付范围。
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观点】
保险条款中虽然约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但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要作出提示而且要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特别是发动机在何种情况进水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该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本案中,法院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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