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赵玉杰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1年
执业年限11
1352486804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2:00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1135次举报
2022-09-19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甲为其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甲驾驶车辆行驶时因下雨路面积水,致使车辆发动机被水淹熄火,甲支付了发动机修车款16万。此后,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甲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甲: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的赔付范围。

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观点】

保险条款中虽然约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但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要作出提示而且要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特别是发动机在何种情况进水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该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本案中,法院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您遇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