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837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甲为其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甲驾驶车辆行驶时因下雨路面积水,致使车辆发动机被水淹熄火,甲支付了发动机修车款16万。此后,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甲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对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免责。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双方观点】

甲: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车损险的赔付范围。

保险公司: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

【法院观点】

保险条款中虽然约定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但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仅要作出提示而且要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特别是发动机在何种情况进水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上述义务,故该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本案中,法院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坏不予赔偿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您遇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90045

  • 昨日访问量

    111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