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为A的法定继承人B。
2020年5月,案外人B驾驶车辆行驶时与A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A死亡。
B诉至法院,诉请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B:保险期间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A存在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属于保险条款关于免责事项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投保单,针对保险免责条款说明的投保人声明部分,已经由投保人加盖公章确认其已经详细阅读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A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情形,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13条规定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11条第2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1)就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
2)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确认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声明处盖章,根据《保险法》第13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生效,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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