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期间内,A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发生事故死亡。A的法定继承人就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就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事宜,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非A签字。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免责条款未向被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甲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赔付情况,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
【法院观点】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非A的签字,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条款向A进行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向A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就免责条款对A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A签字,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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