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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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单不是投保人签字,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1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483次举报
2022-09-01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A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

保险期间内,A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发生事故死亡。A的法定继承人就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就投保单上投保人签名事宜,A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非A签字。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免责条款未向被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甲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赔付情况,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

【法院观点】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字非A的签字,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保险条款向A进行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向A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就免责条款对A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A签字,保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如您遇保险纠纷,建议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