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甲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旅行社赠送甲一份人身意外保险,投保人是旅行社,被保险人是甲。
甲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伤残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不予赔偿,甲起诉至法院,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甲:免责条款未向被保险人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甲的情形不属于保险赔付情况,保险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赔付。
【法院观点】
保险人对投保人负有提示注意或者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确认书及补充协议可以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旅行社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负有上述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人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据证明其已在投保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旅行社进行了提示和说明,其没有义务向被保险人履行上述义务,故此被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未向其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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