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时与B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A受伤,事故经交警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A驾驶的面包车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此后A就其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可驾驶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属于理赔范围,但认为驾驶员A存在重大过失,保险公司因此应当免责。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公司:A作为肇事司机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因此免责。
【法院观点】
面包车的车主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费由X省道路协会收取,投保时没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其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且投保后保单由该协会同意保管,车主并不知晓保单内容。故此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抗辩,但其不能举证证明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做出过提示及明确说明,故此法院认定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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