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7日,A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2018年10月28日,A驾驶被保险车辆与B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A受伤。A此后就车辆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A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事故发生后,A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其离开现场是否有合理理由?
【双方观点】
A: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影响,离开事故现场就医理由充分,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A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事故当事人A和B分别到庭陈述,两方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一致,B的陈述也反映了事故后A感到不适去医院就诊的情况,B为事故的相对方,其陈述可作为证明事故事实的直接证据,其并未提及事故现场与A正面接触时,A存在酒驾等异常情形;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A存在因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事物而离开;A在事故当日的急诊病历、急诊收费票据等记录了A因车祸感到胸闷、胸痛、左手疼痛经诊断为左手骨折,事故导致A受伤,存在A遭受伤害离开现场的必要性,虽然A没有报警,但是在相对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A再次报警已无必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被保险人而言,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本案中,A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且离开现场,但是从本案证据来看,A受伤比较严重有离开现场就医的合理理由,且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A离开现场是躲避不利于自己的环境或A存在酒驾等情形。A虽然没有报警,但在事故的相对方已报警的情况下,A已无再报警的必要性,保险公司以A未报警且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赔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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