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与甲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公司员工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甲公司。
A因意外死亡,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违反法律规定为抗辩理由拒赔,后甲公司撤诉。
此后,A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A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双方观点】
A的法定继承人: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为A的遗产,应支付给A的法定继承人。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赔偿金应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获得,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向A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之外的人为受益人。
A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为其投保人身保险,但是不能指定A及A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案中甲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其为受益人的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指定受益人的保险条款无效,但不影响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指定受益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后,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A的遗产,由A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险公司应当向A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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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